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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毛瑞平与王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平,王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176号原告:毛瑞平,女,1983年7月22日生,彝族,住富源县。被告:王文波,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罗平县。原告毛瑞平与被告王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毛瑞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瑞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瑞平负担。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