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毛瑞平与王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平,王文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176号原告:毛瑞平,女,1983年7月22日生,彝族,住富源县。被告:王文波,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罗平县。原告毛瑞平与被告王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毛瑞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瑞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瑞平负担。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