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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文义锋、张兴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文义锋,张兴群,安顺鼎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358号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681-9。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旸,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文义锋,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兴群,女,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安顺鼎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49262Y。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13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安顺鼎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义锋、张兴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现因双方已调解结案,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告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在诉讼期间达成了还款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顺鼎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义锋、张兴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军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