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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商学民与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明忠杰、李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学民,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明忠杰,李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商学民,男,汉族,吉林正东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明忠杰,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富尔村。被执行人:李明哲,男,朝鲜族,吉林市建设银行哈达湾支行副行长,住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5-2-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学民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明忠杰。李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已处置被执行人明忠杰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拍。被执行人李明哲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商学民款项70万元。因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涉及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源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