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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白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38号被执行人白迎,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第4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白迎缴纳罚金1000元;2、缴纳执行费5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白迎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对白迎拘留15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