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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与刘谋君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刘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兰海高速公路团山堡服务区。负责人谢征,大队长。被执行人刘谋君,男,汉族,1989年9年2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与被执行人刘谋君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做出的(2017)渝0109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谋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本地四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现在住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谋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刘谋君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案款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4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镜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