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侠飞、刘兆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侠飞,刘兆祥,邓家法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侠飞,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方侠飞曾因犯故意伤���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4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辩护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兆祥,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人刘兆祥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家法,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邓家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4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辩护人衡绍峰,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侠飞、刘兆祥、邓家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侠飞及其辩护人潘朝阳、被告人刘兆祥及其辩护人张瑶、被告人邓家法及其辩护人衡绍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28日,被告人方侠飞在被告人邓家法提供的其位于五河县头铺镇訾圩村的家中客厅开设赌场,以“押宝”的方式聚众��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达三、四十人。被告人刘兆祥应方侠飞的请求多次组织明光等地赌博人员到该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邓家法在赌场附近放风,并从方侠飞处获得一、二百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方侠飞、邓家法分别于2017年2月19日、3月9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方侠飞、刘兆祥、邓家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兆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场照片、辨认笔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人方侠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兆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家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作用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28日,被告人方侠飞在被告人邓家法提供的其位于五河县头铺镇訾圩村的家中客厅开设赌场,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达三、四十人。被告人刘兆祥应方侠飞的请求多次组织明光等地赌博人员到该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邓家法在赌场附近放风,并从方侠飞处获得一、二百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方侠飞、邓家法分别于2017年2月19日、3月9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侠飞、刘兆祥、邓家法的供述;证人高某、赵某、田某、邹某、马某、杜某、朱某、杨某、郭某、周某1、张某、陈某、周某2、邓某的证言;杨某、刘某某、陈某、郭某的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侠飞、刘兆祥、邓家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方侠飞、刘兆祥、邓家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方侠飞、刘兆祥、邓家法��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兆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方侠飞、邓家法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被告人刘兆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予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侠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兆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邓家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曦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