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增实申请执行佐可嘉、龙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增实,佐可嘉,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谢增实,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佐可嘉,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龙丽,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佐可嘉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谢增实申请执行佐可嘉、龙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顺庆区南湖街20号1幢3单元2层2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协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佐可嘉、龙丽所有的位于顺庆区南湖街20号1幢3单元2层2号还房一套登记给申请执行人谢增实所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