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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9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其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其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900-2号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新华路7号。被执行人马其增,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其增追偿权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其增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7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