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红与杜海宾、聂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杜海宾,聂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77号原告:张红,女,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杜海宾,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聂明娟,女,1967年7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红与被告杜海宾、聂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张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