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与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华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与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0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41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16年4月28日暂停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0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