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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海、绍兴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海,绍兴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许学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海,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先锋村。法定代表人:汤炳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学权,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谢海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凯强轻纺机械有限公司、许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海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书 记 员  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