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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薛毛毛、杨朵与逯志刚、逯春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毛毛,杨朵,逯志刚,逯春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546号原告:薛毛毛,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原告:杨朵,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逯志刚,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告:逯春生,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二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薛毛毛、杨朵与被告逯志刚、逯春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薛毛毛、杨朵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毛毛、杨朵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毛毛、杨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毛毛、杨朵负担。审判长张永彪人民陪审员李凯凯人民陪审员李婷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梁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