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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纪业与李振涛、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业,李振涛,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303号原告:刘纪业,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高明超,舞钢市尚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涛,男,49岁,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朱伟,男,成年,汉族,系舞钢公司职工,住舞钢市钢司李培庄生活区。原告刘纪业诉被告李振涛、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刘纪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纪业以被告李振涛暂时不知去向且其经济困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涛、朱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业撤回对被告李振涛、朱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纪业负担。审 判 长  任书民审 判 员  黄 璜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