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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港源胶粘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港源胶粘带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3431号原告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区第一、二栋。法定代表人陈德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映昭,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暾,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港源胶粘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刘屋巷村。法定代表人丘水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文辉,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被告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婉仪,女,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系被告行政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港源胶粘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港源胶粘带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4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雍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婷婷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