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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与镇江市森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镇江市森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0459号原告: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从公,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坚荣,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森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蒋伟军。原告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与被告镇江市森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轶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坚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534,517.08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34,517.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4年6月11日,被告确认截至2004年4月30日共欠原告货款425,110.23元,后原、被告双方又多次交易。至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将被告未付的货款554,517.08元减至300,000元并制订了还款计划,还约定如被告发生逾期付情形,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554,517.08元货款的本息。至今,被告只支付了20,000元。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还款。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因质量问题及公司经营困难,被告要求原告同意将所欠货款金额从554,517.08元减免至30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首期款60,000元,之后每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给原告直至付清全部300,000元;被告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原欠款554,517.08元支付本息。此外,协议对其他事项也予以了约定。2016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买卖关系形成的货款签订了还款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恪守履行。被告未依约履行双方确认的还款计划,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原告有权按协议约定事项请求被告归还剩余款项。原告向被告主张自2015年11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协议约定,可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市森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支付货款534,517.08元;二、被告镇江市森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支付以534,517.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752.38元、财产保全费3,372.38元,合计8,124.76元,由被告镇江市森茂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轶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