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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泽科与刘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科,刘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190号原告:张泽科,男,生于1979年4月13日,住四川省茂县。被告:刘志学,男,生于1949年2月7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张泽科诉刘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泽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科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泽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泽科负担。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云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