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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莱芜萨克化学有限公司、莱芜市恒杰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萨克化学有限公司,莱芜市恒杰东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萨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秦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杰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朱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萨克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杰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237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