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祖林、周连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林,周连树,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祖林,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连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连吉,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潭军,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40902-0,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北路2010-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法院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连树、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周连树、周连吉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金家凝秀山庄16号房屋,毛超红(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59525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毛超红已经支付了价款人民币2452500元,余款3500000元拟通过以买受的财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后予以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山市双塔街道金家凝秀山庄16号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连树、周连吉所持有的江山市双塔街道金家凝秀山庄16号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三、买受人毛超红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预备案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