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富春与张国庆、张路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富春,张国庆,张路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99号原告:焦富春,男,193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焦友平(原告儿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城建局干部,住邢台市桥西区冷库街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明,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庆,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路生,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焦富春与被告张路生、张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焦富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拆除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内侧20公分的房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被告张路生和其大儿子张国庆私自扩建房屋,加盖二层。2016年4月2日下午原告发现二被告加盖的二层房檐钢筋已明显外出到原告宅基范围,经测量外出至原告宅基内侧已达20公分。原告当即找到被告张路生,经沟通,被告张路生、张国庆同意将超出房檐钢筋退回自己的宅基范围。2016年4月3日早晨,两被告非但没有将超出部分退回,而是正在施工,原告再次找到两被告,经村干部和派出所出面协调此事,两被告当场写保证于2016年4月4日前把东房顶东沿切掉,但两被告再次反悔,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富春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被告张路生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东西临户相互矛盾,法院无法对该组证据作出裁判,两证之间存在矛盾也不是法院能够调整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富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