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850元,执行款项已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37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