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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860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光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8601刑初5号公诉机关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魏光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6月24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银川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银川铁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光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光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魏光虎在银川火车站候车二楼,趁K1805次旅客列车检票进站人多拥挤,扒窃被害人辛某装在裤子右侧口袋中的人民币1820元。二、2017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魏光虎在银川火车站候车二楼,趁K1087次旅客列车检票进站人多拥挤,扒窃被害人周某装在裤子右后口袋中的人民币4000元。三、2017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魏光虎在银川火车站候车二楼,趁K359次旅客列车检票进站人多拥挤,扒窃被害人陈某装在裤子右侧口袋中的钱包1个,价值5元,内装人民币2050元、居民身份证1张、邮政储蓄卡1张。破案后,追回被盗钱包1个、居民身份证1张、邮政储蓄卡1张、赃款1671.50元,均已发还失主。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魏光虎向银川铁路公安处交退赔款6200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魏光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光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购票记录;部分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银川市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光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875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光虎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认定魏光虎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和魏光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魏光虎积极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清)二、退赔款6200元,发还被害人辛某1820元、周某4000元、陈某378.50元,多退赔的1.50元发还被告人魏光虎;三、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双肩包1个,VIVOX5PROV牌手机1部,发还魏光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