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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子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子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宝星里双建*栋*单元***号。2014年2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子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子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潘子建通过微信加被害人王玉萍为好友。当日20时许,潘子建约王玉萍到金川区长春路“花之语”茶馆见面。二人在该茶馆喝酒聊天,之后又在潘子建的提议下去金川区桂林路“万家”租赁公司继续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王玉萍以夜深为由要求回家,引起潘子建不满,潘子建遂在王玉萍头面部、身上拳打脚踢将其打伤,随后,潘子建将王玉萍送回家。经鉴定,被害人王玉萍右额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上唇部挫裂伤均为轻伤二级;头部血肿、面部血肿均为轻微伤。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潘子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子建与被害人王玉萍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潘子建赔偿王玉萍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玉萍对潘子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子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俊亮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潘子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子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潘子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潘子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子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东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曾令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