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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铁栓与赵连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铁栓,赵连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特4号申请人罗铁栓,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赵连生,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太原市。申请人罗铁栓与被申请人赵连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称,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太原仲裁委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赵连生的代理律师钟群是太原仲裁委的现任仲裁员,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代理律师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3、裁决书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赵连生向仲裁委隐瞒其尚欠付8.2万元扶梯款的证据,导致仲裁委作出不公正的裁决;5、仲裁裁决认为的”罗铁栓违约行为在先”、租赁期间起止点、裁决书第二、三项存在重复裁决等方面存在枉法裁决行为。被申请人答辩称,1、我们申请的是保全公证而不是证据保全,太原仲裁委的程序是合法的;2、按照仲裁员行为考察规范的相关规定,赵连生的代理律师钟群并不需要回避;3金额明细表等相关证据明确说明不存在赵连生向仲裁委隐瞒未付8.2万元扶梯款的证据;4、仲裁委拥有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仲裁员并不存在枉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赵连生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太原仲裁委员会委托太原市城北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并仲裁字第442-2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赵连生负担。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