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卫生与何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生,何双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309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朱卫生,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何双胜,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朱卫生诉被告何双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