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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抗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焦春立与杨学敏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春立,杨学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抗11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焦春立,住芮城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杨学敏,住芮城县。申诉人焦春立因与被申诉人杨学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行)监[2016]14000000002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判长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