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凌永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凌永富,钱定,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组织机构代码13172999-9。负责人:卢立全,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凌永富,男,汉族,歙县人,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钱定,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组织机构代码76475930-8。法定代表人:朱文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歙县立全建材经营部与凌永富、钱定、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的00×××5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4642.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