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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罪犯任增禄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增禄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刑更26号罪犯任增禄,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曾任甘肃省华亭县政府县长、中共华亭县委书记,捕前系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现服刑于甘肃省平凉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兰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增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21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任增禄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1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罪犯任增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增禄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罪犯任增禄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任增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任增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9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春助理审判员  王雨霞助理审判员  楚鸿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