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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伟,许泊,刘静涵,张国伟,许泊,刘静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伟,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许泊,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静涵,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国伟、许泊与刘静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国伟、许泊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静涵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刘静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配合张国伟、许泊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登记在刘静涵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4号楼20层乙门2001号房产一套。二、依法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4号楼20层乙门2001号房屋过户至张国伟、许泊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