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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宋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良英,欧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847号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梅,董事长。委托代理:欧洋志,男,生于1954年8月18日,汉族。被告:宋良英,女,生于1972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泓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