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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静诉徐秀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徐秀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5579号原告:胡静,女,1974年3月16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证件号码:H60361387。被告:徐秀香,女,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华龙路49号统建楼C8栋2单元401,,身份证号码:441427197402020626。委托代理人:邓舒隽,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生,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华区莲塘管理区莲三,身份证号码:441427199302272710,系被告儿子。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7年1月13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在深圳市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水经大靓村统建楼C8-2栋401房屋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10万元,并需一次性支付除定金外的全部楼款100万元。鉴于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筹资还清按揭银行贷款并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已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定金10万元,后又于3月9日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00万元,至此原告已将应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付至被告,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迟迟仍未办理房屋赎楼手续,导致涉案房产一直无法过户给原告,此外,购房前原告了解到被告于邓颂文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9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在双方离婚后由被告居住使用,与邓颂文无关,在未办理房产变更前,邓颂文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直到办理完房产变更手续为止。直到原告与被告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被告与邓颂文名下,,双方各占50%的产权,被告也承诺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保证邓颂文会配合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现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迟迟未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金110万元,并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按原告支付的定金标准);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双方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11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前支付给原告。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旺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