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许传凯、甘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凯,甘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许传凯,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清旺,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甘鹭杰,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传凯与被执行人甘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传凯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甘鹭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代理审判员 郑 好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