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金伟、曾庆海等与秦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伟,曾庆海,秦磊,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6民初591号原告:王金伟,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曾庆海,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5664434845。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金桥加油站隔壁。法定代表人:魏彦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695629533Y。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负责人:崔建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巍、薛开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伟、曾庆海与被告秦磊、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一、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18日,潢川县白店乡人白林旺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搭载原告王金伟和两原告儿子曾波从江苏常州出发沿沪陕高速回潢川白店乡老家。1月19日6时4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陕高速公路845公里+650米处即潢川县白店乡境内时因白林旺疏忽大意错过潢川县白店乡的高速下道口,违规减速将车停在行车道内(离下道口数米远),第一被告秦磊驾驶的甘M×××××号大客车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苏D×××××号小轿车内乘坐人王金伟遭受重伤,曾波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白林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秦磊承担次要责任,王金伟和曾波无责任。事故车辆甘M×××××号大客车车主为第二被告,该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三被告没有支付赔偿款。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6872元。第一被告未作答辩。第二被告未作答辩。第三被告辩称,1、被告秦磊应当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及道路从业资格证,以证明其拥有的驾驶证符合其驾驶车辆。2、应当提供保险单原件以证明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3、原告起诉时遗落了诉讼主体,白林旺作为事故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一方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4、我公司在核实保单真实性基础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王金伟受伤暂未起诉,因此交强险应当为伤者王金伟预留,且应当在王金伟起诉确定赔偿数额后两者按比例分担交强险,超过交强险部分应当划分责任。5、因白林旺为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且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因此精神抚慰金我公司不予赔偿,应当由白林旺及秦磊按比例分担。6、原告部分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另有部分诉讼主张要求过高。7、如原告放弃对白林旺的诉讼主张,那么该放弃也同样适用于我们,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白林旺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搭载原告王金伟和其儿子曾波从江苏常州出发沿沪陕高速回潢川县白店乡。2017年1月19日6时4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陕高速公路845公里+650米处即潢川县白店乡境内时因白林旺疏忽大意错过潢川县白店乡的高速下道口,违规减速将车停在行车道内(离下道口数米远),第一被告秦磊驾驶的甘M×××××号大客车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苏D×××××号小轿车内乘坐人王金伟遭受重伤,曾波死亡的交通事故。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白林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秦磊承担次要责任,王金伟和曾波无责任。现死者曾波近亲属有:父亲曾庆海、母亲王金伟。另查,2016年3月27日被告秦磊驾驶的甘M×××××号大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投的有交通事故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诉讼中,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离婚协议书。2、交通事故认定书、行车证、驾驶证及保单。3、王金伟暂住居住证、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魏村居委会证明、魏村中学证明、潢川县白店乡白店村证明、曾波学籍证明、曾波小学毕业证、王金伟和曾波租房房东证言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曾波户口注销证明、为曾波花费的运尸费、冷冻费收据、曾波生前获得的奖状。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及相关证据抗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同时应注意事故中车上有白林旺和王金伟两人受伤,曾波一人死亡,该两人受伤的应当预留交强险;驾驶证、行车证及保单没有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于王金伟的居住证有异议,该居住证的签发日期距离事故发生不足12个月,不能证明其在江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魏村居委会证明没有派出所加章,另外没有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对于魏村中学教导处证明,首先教导处是学校内设机构,不能够代表校方,其二没有学校负责人的签名,第三,这证明内容上没有显示曾波何时入学,不能够证明其长期居住地在常州;对于白店乡村委会证明没有派出所加章,另外对白店村村委会证明王金伟和曾波在常州居住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对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证明没有异议;曾波的入学证明显示日期为2016年9月1日,距离事故发生不足一年;关于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户口簿中曾波户口和曾庆海在一个户口本上,显示为潢川县白店乡,由此可以看出曾波的经常居住地在潢川县白店乡;对于运尸费、冷藏费等票据应当提供正规的发票。原告还应补充提供王金伟在江苏之前的居住证和在常州市居住的水费、电费缴费票据。其次,应当提供派出所加章的户口本的家庭关系证明。2016年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52元;2016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200元/年。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因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白林旺驾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白林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在车道内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秦磊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王金伟、曾波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第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为第一、二被告车辆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二被告承担30%责任。结合庭审过程和质证、认证,被告赔偿范围可以认定如下:1、丧葬费:67200元÷2=33600元,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长期居住在江苏。2、死亡赔偿金:40152元×20年=803040元,通过曾波的奖状、学籍证明、居住证可以证明曾波和王金伟经常居住地在江苏,应当按照当地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精神抚慰金:50000元。4、交通费:5000元,鉴于死者亲属较多,往返探视和办理丧事实际情况酌定。5、住宿费:1000元,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酌定。6、停尸费:11000元,根据事故实际发生并由票据作证。以上共计903640元。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秦磊已赔付21400元。第三被告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3640元-110000元)×30%=238092元。故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超出认定范围的部分不予认可,被告部分辩称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伟、曾庆海110000元,第一被告秦磊垫付21400元从上述赔偿款中扣除;二、第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伟、曾庆海经济损失238092元。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元,由被告秦磊、庆阳新丝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新力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怀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