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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602单元。负责人白介宇,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镇民营工业园。负责人崔强,经理。被执行人航峰,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航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用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