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天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天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813号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御景湾峰景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基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依,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珠华,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该公司员工。被告:申天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天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应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