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姚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姚建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759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法定代表人潘东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亮,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军,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军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