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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震雷与刘海、郭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震雷,刘海,郭夏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38号原告:杜震雷,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海,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郭夏莹,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原告杜震雷诉被告刘海、郭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杜震雷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震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为838元,由原告杜震雷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