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光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王光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695号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7453XH。诉讼代表人:张德军,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艳,女,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被告:王光平,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