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蔡燕明、郑玉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燕明,郑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蔡燕明,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丹县。被执行人郑玉忠,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丹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1执恢75号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玉忠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患病在医院治疗,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玉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又患病在医院治疗,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恢7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