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明祥与张礼兴、周后芝、张长乐、李福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祥,张礼兴,周后芝,张长乐,李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24号申请人:李明祥,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张礼兴,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周后芝,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张长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李福秀,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李明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礼兴、周后芝、张长乐、李福秀的银行账户,冻足人民币250000元。申请人李明祥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礼兴、周后芝、张长乐、李福秀的银行账户,冻足人民币25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申请人李明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