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富海山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富海山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富海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2号金光丽海新园1号楼8单元402户,组织机构代码:58367248-1。法定代表人刘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0624-7。法定代表人马龙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富海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14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货款201298.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9元、保全费177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