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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执监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齐相敏、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相敏,郭秀云,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监21号申请执行人:齐相敏,女被执行人:郭秀云,女被执行人: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齐相敏与被执行人郭秀云、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4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5执114号。因申请执行人在利津县,为便于案件集中执行,利津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指定执行。现根据该案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462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