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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某勇与李某伍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勇,李某伍,吴某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888号原告唐某勇,男。被告李某伍,男。被告吴某琴,女。原告唐某勇与被告李某伍、吴某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某勇负担。审判员 吕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元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