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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房亚楠与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亚楠,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655号原告:房亚楠,女,30岁,1986年11月21日,地址:金州区。被告: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地址:开发区46地。法定代表人:野泽重晴。第三人: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连保税区东北四街55-2-9-2。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亚楠与被告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亚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房亚楠承担。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