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房亚楠与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亚楠,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655号原告:房亚楠,女,30岁,1986年11月21日,地址:金州区。被告: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地址:开发区46地。法定代表人:野泽重晴。第三人: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连保税区东北四街55-2-9-2。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亚楠与被告大连大晓协和精模注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和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亚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房亚楠承担。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