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陶宽维与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宽维,孙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宽维,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朝阳市双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伟,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上诉人陶宽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2民初310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陶宽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陶宽维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宽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陶宽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毅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姜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