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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邓君与陈振彬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24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彬,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彬,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君,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振彬因与被上诉人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振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振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振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5元,减半收取为10612.5元,由上诉人陈振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湛审判员 谢欣欣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邝俊能吴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