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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选英与赵兵、杨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选英,赵兵,杨小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59号之一原告:陈选英,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正银,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兵,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杨小燕,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陈选英诉被告赵兵、杨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选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选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陈选英负担。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