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如枝与许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如枝,许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772号原告:林如枝,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凌攀,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斌,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海良,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林如枝诉被告许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燕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如枝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如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枝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收取受理费为39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如枝负担。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蔼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