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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郓城县郭屯镇建筑有限公司、段连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郓城县郭屯镇建筑有限公司,段连贵,高谭贵,姚辉芳,徐长喜,谭继峰,巨野县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郓城县郭屯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郭屯镇。法定代表人:陈德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昊,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连贵,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谭贵,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辉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长喜,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继峰,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巨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郓城县郭屯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继峰、段连贵、高谭贵、姚辉芳、徐长喜、一审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7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郓城县郭屯镇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学忠审判员  蒋玉锁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小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