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572号原告:赵某,女,天水市人。被告:王某,男,天水市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子女;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0日儿子王伟强出生,2005年9月16日女儿王志娜出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其后由于被告经常打麻将,影响到夫妻感情。2003年的一天,被告打麻将晚归,并将原告打伤,后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向原告写下了保证书。然而被告并未改变,依旧经常殴打原告。现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的脾气有所改观,双方的问题都能解决,被告也愿意和原告一起继续生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1月10日生育儿子王伟强,2005年9月16日生育女儿王志娜。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其后因缺少沟通和理解,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并希望与原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准予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及能否继续生活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在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少沟通和理解,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并不存在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的严重分歧,仍有和好可能,被告亦为挽回婚姻积极努力。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次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应通过积极沟通和交流,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