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方涛、安徽金裕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涛,安徽金裕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46号申请执行人:方涛,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安徽金裕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世纪阳光花园8幢605室。法定代表人:汪胜,总经理。方涛与安徽金裕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